共有产权房继承须严格区分财产属性与保障属性

2022-09-24 08:46:38

曜阳大讲堂举办:共有产权房继承须严格区分财产属性与保障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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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华亮律师在曜阳大讲堂授课。


9月21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邀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华亮做客曜阳大讲堂,为广大老年朋友做“共有产权房继承相关法律问题”主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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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发展中心向董华亮律师颁发聘书。


授课中,董华亮表示,司法实践中关于共有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案例比较多,但是其中老百姓最为关注并且争议较大的是共有产权住房的继承问题。他认为,共有产权住房为保障性住房,兼具财产属性和保障属性,若要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的继承事宜,必须严格区分其中具备财产属性和保障属性的内容。


董华亮介绍,按照现行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格审核、摇号配售和支付对价是持有共有产权住房的三个要素。其中,资格审核源于共有产权住房的保障属性,用于满足本市无房刚需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摇号配售源于共有产权住房的供需差,通过摇号这一随机公平的方式来确定认购资格,是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属性的体现;给付对价则是共有产权住房财产属性的体现。共有产权房的经济价值可以继承,但源于其保障属性的认购资格是否可继承,仍需进一步讨论。


董华亮指出,目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共有产权住房能否继承,但认为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属于遗产范围,可以继承,并建议在处理共有产权住房继承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此类房屋特殊性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兼顾到房屋的保障属性和居住属性,促进房屋回归居住本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董华亮强调,共有产权住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新形式,区别于原有的经济适用房、自住型商品房等项目,采取了更为严格的使用和处分限制,面临继承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其保障属性。他还对相关继承问题进行了总结,继承人继承共有产权住房有两个选择,一是继承房屋经济价值,即继承人就代持机构支付的回购价款进行分割;二是继承房屋份额,继承人持有共有产权住房。后一种情况下,应就继承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和实现共有产权住房的制度价值。


曜阳大讲堂是事业发展中心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开展生命教育进养老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健康讲座、生命教育,引导老年人树立正确的生死观”的工作要求,利用“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面向老年人及其照护者,广泛传播健康教育知识的公益线上教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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